子生下来。由于肾病的原因,她不能生育,被迫流产。当她得知王某另有新欢,与王某发生争吵,被王某打伤。她回到老家治病,为了和王某一起过情人节,特意来北京,没想到失去了生命。
看着案卷中血腥的现场照片和小英身体上的多处刀口,我百感交集。这是一个身世悲惨的女人,命运对她如此刻薄!被遗弃,做按摩女,患肾病,流产,不能生育,被抛弃,惨死。我该如何为王某辩解,才能让自己的良心不受谴责?
03.
阅卷之后,有一段时间我没有亲自去会见王某,而是让我的助手去会见。我不想见他。做律师这么多年,我从来没有这么反感过自己的当事人。
作为专门的刑事辩护律师,虽然我的当事人大多是贪官污吏、江洋大盗、流氓地痞、黑道枭雄,但是我总能找到他们身上的一些闪光之处,从而在感情上接纳他们,理直气壮地为他们辩解。
比如贪官,他们对自己的家人一般都有着很深的感情,对社会的弊端往往一针见血。
至于流氓地痞和江洋大盗,他们虽然无恶不作,胆大包天,但是很讲义气,敢作敢当。有些人贪生怕死,却也是真情流露。有些人自作聪明,一味狡辩,虽然荒唐可笑,倒也不能苛求。
在会见他们的时候,每当我说起自己的辩护思路,他们都是认真倾听,和我坦诚交流,当我说起亲人对他们的关心和期待,他们大多是泪如雨下,泣不成声,或者虽然面无表情,却看得出内心的波澜。
而这个案件中的王某,令我无语和愤怒。
在我们多次的会见中,他一次都没有问起过自己的亲人,包括他六十多岁的母亲和弟弟妹妹。他和家里人的关系并非不好,案发前他的母亲还来北京住过一段时间。当事人从不向律师打听家里的情况,这种情况我还是第一次遇到。
王某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他很固执地要求我按照他的思路辩护。他执意认为他是无罪的,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
我问他:什么是正当防卫?你已经离开了房间,脱离了危险的环境,你又重新回到房间,小英趴在床上一动不动,你还走过去拿刀扎她左后腰,这难道也是正当防卫?
他说:是的,你可以回去认真研究一下刑法理论,好像陈兴良有这样的观点。当时危险仍然存在,我为了避免自己遭到进一步的伤害,所以先下手扎她,也属于正当防卫。
我说:如果你坚持自己最开始的供述,你是夺过小英手里的刀扎过去的,我们还可以考虑从正当防卫角度为你做无罪辩护。但是,你现在的说法却是你离开房间后去拿刀再进入房间,而且对方已经一动不动,你还去扎人家。正当防卫,你让我怎么说得出口啊?
他说:你回去再认真研究一下,好好研究。这个构成正当防卫。
我哭笑不得,只有语气坚定地一口回绝:关于正当防卫,还是你自己去研究吧。
我又问他:你离开卧室到你重新进入卧室,时间大概有多长?
他不耐烦地说:这个我不记得了。不过检察官曾经问过我这个问题,我说不记得。检察官说,那就是十秒八秒?我说差不多吧。
我问:这个时间记在笔录里面了吗?
他说:可能吧,我没看笔录就签字了。
我顿时愤怒了:你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你居然不看笔录就签字?你难道不知道这个时间长度对你很重要?你说你没有杀人,说小英是自杀。可你中间只离开了十秒八秒,你再回来的时候她已经一动不动了,她身上有好几处刀口,你觉得这么短的时间,可能吗?
王某仍然是一脸的不屑:这个并不重要,我也不知道她身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反正不是我做的。检察院、法院爱怎么认为就怎么认为吧。
我被噎得说不出话来。如果是个法盲,我不至于生气。而我对面的这个人,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是一名从业十多年的法律工作者!虽然我知道,一个人被关进高墙之内,无论本身多么精明能干,都变成婴儿一样无助和无知,但是,他是一名法律人,对于法律,理应比一般当事人更清楚。可是他的表现,连法盲都不如啊。
我问他:小英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关于赔偿这一块,有什么考虑?
他气愤地说:他们还好意思要我赔钱?我才是受害人,是他女儿要杀我!我不要他们赔钱,已经是我很大度了!他们要我赔钱,我在法庭上要臭骂他们不要脸!
我目瞪口呆,强忍怒火,一脸严肃地对他说:你是一个法律人,无论他们提出赔偿在你看来是否合理,这也是他们的权利。我希望你在法庭上保持冷静,注意你的形象,不要影响到法庭对你的印象!
他扭过脸,不置可否。
我很纠结。根据已有的证据,我内心确信,小英身上的刀伤是王某造成,他虽矢口否认但又漏洞百出,而且还要求我必须做无罪辩护。我想过退出辩护,但是基于种种原因,我必须坚持到底,把辩护工作完成。我想过独立辩护,不管王某如何做无罪辩解,我做我的罪轻辩护。但我又担心,在法庭之上王某会对我提出抗议,拒绝我继续辩护,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
从我的个人情感来说,我更愿意作为公诉人或者受害人代理人,出庭控诉王某的罪行。但是没得选择,现在我是辩护人的角色,必须想尽一切办法,为他开脱。
我的良知和我的职责在打架。
04.
我决定暂时抛开个人情感,重新阅卷,看看能否有所收获。
回归理性之后,我还是从案卷里面发现了不少问题。我一直认为,只要律师认真、细心,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能找到突破口。因为我们的警察同志也是普通人,也会犯错误。而这些错误,就是我们辩护的角度。
我的助手连律师协助我辩护。阅卷的时候,我们发现了一些不合常理的地方。
比如:王某住的是群租房,命案发生的时候,隔壁房间还有两位合租者。他们在证言中说,听到王某和小英争吵,女子的声音很高,但是没有听到其他的异常响动。
群租房的隔音效果都很差。按正常情况,如果是王某对小英行凶,小英应当会发出呼救声或者惨叫,还会有打斗的声音。小英并非一刀毙命,是失血性休克死亡,完全有时间求救。但是,隔壁房间的人没有听到呼救,这一点比较奇怪。
仅仅是没有呼救,当然不足以否定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我们将《物证检验报告》制作了一张表格,从中我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警方从小英身上、王某身上和现场提取了多处血迹化验,化验结果却显示:小英身上没有王某的血,王某身上也没有小英的血。
这怎么可能呢?小英身上有五六处较深的刀伤,分布在胸部、颈部、左后腰、右后腰、背部,水果刀的刀刃并不长,如果王某近距离刺扎小英,必然会沾上小英的血。尤其是颈部的那一刀,切断了颈部总动脉,鲜血必然喷溅而出,但是王某手上和身上居然没有小英的血?
而且,小英的身上也没有王某的血。警察见到王某的时候,他浑身是血,居然没有沾到小英身上?
当事双方身上都没有对方的血迹,说明什么问题?
只有一种可能性:在伤害过程中,双方没有发生身体接触。如果没有身体接触,可不可以意味着,小英的伤害不是由王某造成的呢?
不仅如此。从现场提取的五处血迹来看,有一处血迹(北墙墙面)未检出,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