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执法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外出执法办案中的各项执法活动;
(二)现扬执法、勘验、调查;11111
(三)处置敏感和重大执行案(事)件;
(四)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现扬监督执法必录原则,与现扬监督执法办案同步进行,贯穿于现扬监督执法办案全过程。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录存分离原则,语音、视频应同步摄录,专人管理,规范归档,确保音、视频记录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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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记 录
第七条 现扬执法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自执法活动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
第八条 在开展现扬执法记录之前,使用人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摄录图像和声音清晰,时间信息设定准确。
第九条 现扬监督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执法装备及执法记录仪受到碰撞、挤压、水浸,或者被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抢夺、遮掩、损毁,尽可能做到记录的图像清晰稳定、话音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现扬的原貌。
第十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行时,必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告知,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十一条 现扬执法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终止记录的,应当视情况及时采取排除故障、更换存储介质和电池、调用备用设备等措施。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现扬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持着装严整、态度端正、用语规范、执法文明。
第十三条 进行现扬执法记录时,应当注意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扬整体环境;
(二)重要涉案涉事物品;
(三)管理相对人、当事人等现扬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现扬发现的违法行为证据和可以说明纠纷事实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现扬调查、检查过程及与现扬人员的谈话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扬开具的法律文书和采取的强制措施;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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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执法装备及执法记录仪由综合股、执法股实行统一保管、登记使用。执法股要确定专人负责 执法装备及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升级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 执法装备及执法记录仪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严禁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挪用、故意损毁。
第十六条 执法装备及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非因执法工作需要使用;严禁摄录任何与案件执法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电脑或管理系统中,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执法人员姓名、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交由执法股专人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一般执法现扬记录仪记录的原始音视频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需要保存资料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时间,但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扬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