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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正义的审判

    那次公审很轰动,卫见光还记得报纸上曾说,这是越州该县建市以来人数最多的一次,仅要求旁听的就超过一千人,法院不得不将公审的现场搬到一间的大礼堂里。

    公诉人宣读了公诉书:被告人医生,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且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非常大的,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各项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根据刑法第1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是:一、该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不管这个人的生活能力如何,即使是先天痴呆的人,或生命垂危的病人,只要是有意杀害,即构成本罪。二、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方法可以致人极度痛苦而死,也可以使人安然无息而亡。但不论何种手段或方法,只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均可构成本罪。即使经被害人同意,甚或是为了解除被害人的病痛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是刑法所不允许的。三、该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无影响。复方冬眠灵的使用加深了患者的昏迷,促进了患者的死亡,被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的生存权被非法剥夺,本身就是社会危害性的体现,也是对我国法律的公然藐视和践踏。公诉人声明:无论何时,任何人对他人实施杀人都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至于本案是否属于“安乐死”,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卫见光没有学过法律,但他知道,这份公诉书的潜台词是什么,那就是要求法官判处医生死刑,任何一个夺取他人生命的人都要付出血的代价。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同一个系统,相互之间很熟,甚至院长和检察长当年都是同学。他们之间有多少默契存在,长个脑袋的都知道。

    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个案子太简单了,公诉人手里的证据任何一件证据都足以将医生送上断头台。

    不过检察院拿到的那么一大堆证据放在郝棠面前时,一下子变得经不住推敲,郝棠不是医生,却是一名专攻刑辩的大律师。

    顾军请郝棠的时候没抱多大希望,他知道在中国的刑事辩护多是走走形式而已,没有几个能逃出预先设计好的圈圈。不过他怎么也想不到郝棠竟然有那么惊人的博学和说服力。

    郝棠在庭上大声的宣读了他的辩护词,他首先承认“安乐死”行为是目前法律所不能接受的。现行法律并未对“安乐死”作出认可,但也没有明文禁止。以我国刑法总则第10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来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和最本质的特征。法律并没有制定“安乐死”是犯罪的规定,所以后两个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便无从谈起。对危重病人,尤其是在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应该是无罪的。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对社会有利。辩护律师引用国外的事例指出,法律有成文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安乐死”虽然还没有制定出成文的法律加以认可,实际上早已成为“不成文法”或“习惯法”。同时,他还指出,虽然尸检报告中指出死者的血管里含有有复方冬眠灵的成分,但省司法鉴定所做出的报告也明确指出死者并不是死于复方冬眠灵导致的脑昏迷,而是死于肝癌晚期诱发的心脑疾病。本案实际上并不是一件货真价实的“安乐死”案,我为被告做无罪辩护。

    他的话音刚落,法庭上响起了一片掌声,那些曾为医生高超医术折服的患者及家属相信医生做出这样的事肯定是无奈中的唯一也是最好的选择。

    这就是正义的力量,在这种力量之下,所有阻挡正义列车前进的跳梁小丑都会如螳臂当车般落得悲惨下场,顾军直到今天还想感谢那群善良的人们,没有他们,第一次庭审不会如此草草收场,也许检察院和法院在事前达成的默契就会实现。

    公诉方并没有善罢甘休,他们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试图打动法官和现场观众的心,毕竟刑事案件还要依靠事实和证据的,说的再好没有证据也是白搭。

    公诉方出示医生的处方;在医生办公室里搜出的复方冬眠灵;在死者的血液里检测出的复方冬眠灵成分的报告;值班医生和护士的证词,证明当晚,医生几次进入死者的病房,停留的时间还很长;越州的专家组做出的死者死于脑昏迷的死亡结论。

    顾军上庭了,他作证,证明医生是在他的一再请求下才下的药。律师也拿出了一份由省城专家做出的结论,复方冬眠灵的含量不足以导致死者死亡的。

    这两份证据的出示让现场的观众明白了所发生的一切,每当公诉人发问时,他们响起一阵嘘声。律师和公诉方在对死者死亡原因上进行唇枪舌战,辩论持续到了3个小时还没有结束。旁听席上却人声鼎沸,一次又一次的中断审理。无奈之下,法官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宣判的日子,人来的更多了,法院不得不把会场改在了大操场上。

    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年法官站在高台上,顾军后来打听到,他在法院里可以说是资历最深,学识最高,运用法律最熟练却很公正的人了,由他做主审官只能说医生太幸运。

    他宣布:医生在母亲病危难愈的情况下,在其儿子再三请求让其无痛苦地死去的情况下为其注射药物,对其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医生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直接造成其死亡的原因,虽然行为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医生无罪。

    医生出来了!

    他是悄悄离开那里的,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那些人在目的没有达到后还会做些什么。

    那天是个艳阳天,九月的越州分外的晴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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