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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32章 试探(二十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装备及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装备,是指执法所需的执法服装(含反光背心、雨衣)、便携式电脑、U盘、打印机、照相机等必要装备;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监督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包括便携式现扬执法记录仪、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手持式摄像机和车载记录设备等。执法记录是指执法人员在现扬监督执法活动中,对其现扬监督执法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所保存的证据。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执法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外出执法办案中的各项执法活动;

    (二)现扬执法、勘验、调查;

    (三)处置敏感和重大执行案(事)件;

    (四)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现扬监督执法必录原则,与现扬监督执法办案同步进行,贯穿于现扬监督执法办案全过程。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录存分离原则,语音、视频应同步摄录,专人管理,规范归档,确保音、视频记录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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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记 录

    第七条 现扬执法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自执法活动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

    第八条 在开展现扬执法记录之前,使用人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摄录图像和声音清晰,时间信息设定准确。

    第九条 现扬监督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执法装备及执法记录仪受到碰撞、挤压、水浸,或者被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抢夺、遮掩、损毁,尽可能做到记录的图像清晰稳定、话音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现扬的原貌。

    第十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行时,必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告知,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十一条 现扬执法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应当视情况及时采取排除故障、更换存储介质和电池、调用备用设备等措施。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现扬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持着装严整、态度端正、用语规范、执法文明。

    第十三条 进行现扬执法记录时,应当注意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扬整体环境;

    (二)重要涉案涉事物品;

    (三)管理相对人、当事人等现扬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现扬发现的违法行为证据和可以说明纠纷事实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现扬调查、检查过程及与现扬人员的谈话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扬开具的法律文书和采取的强制措施;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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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执法装备及执法记录仪由综合股、执法股实行统一保管、登记使用。执法股要确定专人负责 执法装备及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升级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 执法装备及执法记录仪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严禁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挪用、故意损毁。

    第十六条 执法装备及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非因执法工作需要使用;严禁摄录任何与案件执法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电脑或管理系统中,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执法人员姓名、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交由执法股专人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一般执法现扬记录仪记录的原始音视频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需要保存资料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时间,但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扬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的处置;

    (四)现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剪接、删改或者擅自对外提供原始现扬执法音视频资料。

    现扬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密。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如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大队主要领导同意,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大队将定期对以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终执法质量考评:

    (一)现扬执法记录的完整性和记录质量情况;

    (二)执法态度、执法用语、执法行为的文明规范情况;

    (三)现扬执法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撤销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删改、损毁的;

    (三)对音视频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的;

    (四)私自或者违规调取、复制、使用、披露现扬执法音视频资料,影响案件办理、事件处置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因未严格执行本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复议、应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损毁现扬执法记录设备的;

    (七)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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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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