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汉中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和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法制股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方面的来电、来信、来访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执法人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纪,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对执法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受理文明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
1、在执法中态度粗鲁,语言不文明、行为不得体、举止不端正的;
2、执法简单、粗暴,打骂执法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良行为被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并未及时纠正造成反复投诉,群众意见较大的;
4、因上述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人身伤害被媒体曝光的。
(五)受理在规范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
1、执法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2、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或超越执法权限进行调整、立案、处罚的;
3、行政执法不作为的;
4、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或使用过期执法文书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我单位不再受理投诉申诉。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受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股室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我单位、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收到投诉后,应当核实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 法制股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股室或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申辩。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 法制股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报告》,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填写。
二、接到投诉举报的时间应以投诉举报人初次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准,精确到分钟。
三、投诉举报方式应当选择一项,投诉举报人多次就同一事项进行投诉举报的,以其初次投诉举报所选择的方式为准,如勾选"其他"应补充注明具体方式。
四、到大队办公扬所投诉举报的,填表人应将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记录完整,以书面形式投诉举报且投诉举报人信息表述不完整的,受理人应当要求投诉举报人补正相关信息。
五、填写投诉举报事项栏应当简明扼要进行表述案件基本情况及投诉举报原因。
六、案件转交转办情况、审限延长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情况等应在后续处理栏中注明。